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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城 罚决字[ 2020 ]第40号

2020-08-02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3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03848800246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城 罚决字[ 2020 ]第40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宁国红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内丘镇南程村2174号

联系电话:15131900881根据现场勘验,本机关于202082日对你(单位)宁国红在幸福街渣土未苫盖扬尘措施不到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宁国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第四十条的规定 。具体有 现场询问记录、现场勘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 四章第四十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罚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账号 5021700104001805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内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 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