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孟村镇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2-29 发布机构:大孟村镇 浏览次数:6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dmczrmzf/1609232251546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易程序)
编号:孟字罚决 202001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杨*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30*10
地址: 内丘县大孟村镇*饭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你(单位)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 11 时,在*饭店门口 因 向饭店门口公共区域乱倒污水 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乱倒污水,处以20元以上5 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 叁拾 元整(大写)。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行内丘支行营业部(地址:内丘县胜利路88号) 。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 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内丘县大孟村镇*饭店门口
当事人确认并签名: 杨* 2020年 12 月 18 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刘文志E740712323 、 李国瑞E740703184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0 年12 月18 日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 一 份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