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侯当罚决字[2020]第01号
2020-12-30 发布机构:侯家庄乡 浏览次数:9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hjzxrmzf/1609318394547
内侯当罚决字[2020]第01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侯当罚决字[2020]第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赵**,地址:河北省************
电话:152********
经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对你(单位) 焚烧树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家门口公路上焚烧树叶。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 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五十元整(50元)的行政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银行内丘支行营业部(地址:平安北大街),账号:10075945314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内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20
内丘县侯家庄乡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