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郝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2-24 发布机构:五郭店乡 浏览次数:7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2021001 索引号:wgdxrmzf/1614222691687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1001
姓名:郝**
身份证号:130523*****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马涧村
你于 2021年2月19日10时,在村北路口因随意倾倒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了你的陈述申辩 ,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法律依据条款和自由裁量权基准 )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R罚款人民币肆拾元元整。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内丘县胜利路88号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县支行)。
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专户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五郭店乡马涧村
当事人确认并签名: 郝** 2021 年 2 月 19 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申磊 、 E 740705634
赵哲林 、 E 740703157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1年 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