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 罚决字[ 2021 ]第20号
2021-05-18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4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23113622920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城 罚决字[ 2021 ]第2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 地址:河北省************
联系电话:151******** 根据 现场勘验 ,本机关于 2021 年 4.月 20日对你(单位)张**在康庄路擅自挖掘便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张立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具体有 现场询问记录、现场勘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拟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 ,账号 50217001040018050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内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 年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