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蕴鼎建材有限公司冀EP5007涉嫌篡改车辆动态监控数据一案
2020-05-12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5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62426331883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内交罚决【2020】00033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邢台县****有限公司 | ||||
地 址 | 邢台县会*****工业园区 | |||||
联系电话 | 28***77 | 法定代表人 | 焦旭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210952001272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5月6日11时20分,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中达路口检查时,发现有一辆车牌号为冀EP5007号的货车。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该车该车没有道路运输证参加货物运输,该车存在涉嫌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0*****0721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 5 月 12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