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罚决字[2021]第24号
2021-06-28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5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26144352894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城 罚决字[2021]第2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邹**,系内丘县********有限公司法人;地址:河北省***********************室。
根据 群众举报 ,本机关于 2021 年 6月 7 日对你单位 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分包施工的金桂苑三期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39号)第 二十二 条的规定。具体有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39号)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两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内丘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