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龙华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2020-07-07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2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62616195233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内交罚决【2020】00147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内丘县龙华运输有限公司 | ||||
地 址 | 内丘县内丘镇**** | |||||
联系电话 | 133***896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云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5XH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6月份经过我单位一个月统计,我单位接到相关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抄告函,内丘县龙华运输有限公司冀EL9282、冀EP1325存在超限超载行为。我单位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调查了解,发现该公司涉嫌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当事人承认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有现场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01*****721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