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顺源运输有限公司冀EB3826车涉嫌驾驶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货车一案
2020-07-09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3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62624845804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内交罚决【2020】00152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 | 身份证件号 | --------------- | |
住 址 |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 | 名 称 | 隆尧顺源运输有限公司 | ||||
地 址 | 隆尧县北环路***** | |||||
联系电话 | 66***86 | 法定代表人 | 刘志民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3X4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7月7日15时00分,内丘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107内丘与临城界牌南200米处检查时,发现有一辆车牌号为冀EB3826号的货车。执法人员亮吴文山、申建军、滑海山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挂车与道路运输证上的照片不符,该车存在加装挡板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承认该车加装了挡板。有现场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改正并处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0721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丘县交通运输局
2020 年 7 月 8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