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罚决字〔 2021 〕第25号
2021-08-16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1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30462050320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 城罚决字〔 2021 〕第 25 号
当事人:刘**,身份证号:132***************,住址:河北省*************145号。
经查明, 2021年8月6日中午12点10分你在扁鹊大道与邢瓷大街西北角露天电气焊,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上述事实,以 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现场照片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
2021 年 8 月 6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城罚先告字[2021]第25号),你(单位)书面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贰仟元(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