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罚决字〔 2021 〕第28号
2021-08-24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3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30462365612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 城罚决字〔 2021 〕第28号
当事人:河北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地址:内丘******41号。
经查明, 2021年8月15日上午10点5分你单位在内丘县第五中学新建教学楼前施工时产生大量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上述事实,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现场照片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第十二条 的规定。
2021 年 8 月 1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城罚先告字[2021]第28号),你(单位)书面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第二十二条 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壹万元(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