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獐当罚决字【2021】011号
2021-11-25 发布机构:獐獏乡 浏览次数:3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zmxrmzf/1638061951030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易程序)
编号: 内獐当罚决字【2021】0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内丘县**毛绒玩具加工厂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5******LJNK0W
地址: 内丘县獐么乡***村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安** 职务: 法人 身份证号: 132224********384X
你单位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 16 时,在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该厂电线没有按照漏电装置 的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微企业应查找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作陈述申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R罚款人民币 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工行内丘支行营业部(地址:内丘县胜利路88号) 。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 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内丘县**毛绒玩具加工厂
当事人确认并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1年11月24日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 一 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