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城罚决字〔2021〕第29号
2021-09-10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4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40049042016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 城罚决字〔2021〕第29号
当事人: 姓名:阎**身份证号:130*************3X
经查明, 2021年8月24日阎树印在内丘县康庄西路南侧损毁绿化带花池边沿 。上述事实,以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现场照片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损毁绿化设施 的规定。
2021 年 8 月 2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城罚先告字〔2021〕第29号),你(单位)书面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一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 500 元(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至 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