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水罚决字[2021]006号
2021-07-22 发布机构:水务局 浏览次数:1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shuiwuju/164031479315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水罚决字[2021]00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内丘县鑫磊河道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席冀州,35岁,性别:男,电话:1519494**** ,身份证号码:13052319******0214 ,单位地址:河北省内丘县京广路东恒鑫商务酒店五层8888房间,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MA0CMEU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本机关于 2021年7月 11日对你(单位)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在河道内堆积砂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1年7月11日,在泜河内丘县西张村村段河道内堆积大量的物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片 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行政处罚叁万元。
你(单位)应当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所处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到 农业银行内丘支行 地址: 内丘县胜利西路 ,户名:内丘县财政局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 50217001040018050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或者 邢台市水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2406
内丘县水务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