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03-17 发布机构:司法局 浏览次数:2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sifaju/1640833199491
内丘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内复决字〔2021〕2号
申请人:焦某河,男,汉族。
被申请人:内丘县公安局金店派出所
住所地:内丘县金店镇金官路。
负责人:武金聚,派出所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编号:内公(金)行罚决字〔2020〕1480号),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审查并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内公(金)行罚决字〔2020〕1480号)。
申请人称:2020年9月1日,申请人驾车路过内丘县金店镇东文孝村北路段,因按汽车喇叭遭到多名酒后人员殴打,并对申请人进行拦截,不让申请人通行,对申请人进行辱骂、恐吓,申请人出于正当防卫进行还手,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的处罚不公正,因此申请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编号:内公(金)行罚决字〔2020〕1480号)。
被申请人称:2020年9月1日13时许,申请人在内丘县金店镇东文孝村北公路上与郝某杰等人因堵车纠纷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焦某河持铁锹棍将郝某杰至伤,经内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郝某杰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焦某河与他人发生打架后,从车内拿出铁锹棍故意再次与他人打架,并将郝某杰致轻微伤,与对方属于相互殴打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案发时郝某杰等人家属结婚,现场人员较多,向同行驶车辆堵塞,焦某河不顾他人结婚的现实,按喇叭催促,引发现场群众不满而打架。民警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双方当事人所述的情况开展走访调查,经初步走访后暂未发现有其他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焦某河也无法指认是何人对其殴打。被申请人经过全面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焦某河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日13时许,申请人焦某河驾车路过内丘县金店镇东文孝村北路段,遇郝某杰儿子结婚,中午吃完饭郝某杰一方正在送亲朋好友,车辆占据道路,焦某河按车喇叭进行催促,遂与郝某杰一方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郝某杰的哥哥郝某虎打了申请人脸部一巴掌,焦某河从车后备箱中拿出铁锹棍将郝某杰打伤,经内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郝某杰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焦某河不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焦某河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给予郝某虎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答复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卷等材料为证。
本机关认为: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项属于刑法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对正当防卫作出规定。并且本案系申请人焦某河与郝某杰一方发生打架后,其自行到车内拿出铁锹棍将郝某杰至伤,其行为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故焦某河认为其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内丘县公安局金店派出所给予申请人焦某河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编号:内公(金)行罚决字〔2020〕1480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