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侯当罚决字[2022]第01号
2022-03-16 发布机构:侯家庄乡 浏览次数:3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hjzxrmzf/1647572981478
内侯当罚决字[2022]第01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侯当罚决字[2022]第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赵**,地址:河北省************
电话:132********
经巡查发现 ,你(单位)于 2022 年 3 月 15日 15 时,在 内丘县江涛副食门市 因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 的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依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R罚款人民币 伍佰 元整。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邢台银行内丘县支行 。账号:8852812012000000132户名: 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20
内丘县侯家庄乡人民政府
2022 年 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