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獐罚决字【2022】002号
2022-03-13 发布机构:獐獏乡 浏览次数:3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zmxrmzf/16479183247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獐罚决字【2022】002号
当事人:崔*丑,男,身份证号码:132224********3810;地址:内丘县獐么乡***村;电话:139****。
根据 公安移交案件 ,本机关于 2022 年 3月 2 日对崔*丑盗采国家矿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崔*丑在2021年-2022年期间在崔白芷山坡持续开采粉石英矿石,并拉到獐么石材园区进行加工销售,非法获利9000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对此崔*丑均已承认,未做申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玖仟元整)。
2. 罚款:2250元(贰仟贰佰伍拾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2629300072133,也可扫描非税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邢台市开发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9
内丘县獐么乡人民政府
2022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