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罚决字〔2022〕第6号
2022-03-16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4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49210918185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 城罚决字〔 2022〕第 06 号
当事人: 姓名:王** 身份证号:132***************
经查明,王**2022年2月22日在四里屯苗大线西侧绿地内堆放杂物。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现场照片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的规定。
2022 年 2 月 2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城罚先告字〔2022〕第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城罚听告字〔2022〕第06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至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