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罚决字〔 2022〕第5号
2022-03-04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3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50515358588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城罚决字〔 2022〕第5号
当事人: 姓名:石** 身份证号: 132***************
经查明,石**经营的火锅鸡、烤骨门店使用燃气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厨房多瓶存放、未配备灭火器,逾期不整改。上述事实,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现场照片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的规定。 2022 年 2 月 1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城罚先告字〔2022〕第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800 元(人民币)捌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至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