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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城罚决字〔2022〕第1号

2022-01-21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45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656475362295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 城罚决字〔2022〕第1号

当事人:邢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2021年12月20日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函(内自规违移送字[2021]第03号),未来御府一期工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1号楼西侧违规建设空气能和变电柜。

上述事实,以 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现场照片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2022 年 1 月 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城罚先告字[2022]第1号),2022年1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内城罚听告字〔2022〕第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49000元(肆万玖仟元整)(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