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侯罚决〔2022〕001号
2022-07-05 发布机构:侯家庄乡 浏览次数:3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hjzxrmzf/1671607665675
内侯罚决[2022]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侯罚决[2022]0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张**,地址:河北省************
电话:132********
经巡查发现 ,你(单位)于 2022 年 3 月 19日 ,在2022年3月19日在省道S328隆昔线K73+065至K75+785段(侯家庄乡辖区内),擅自出售排险工程石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陆佰柒拾贰元捌角。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银行内丘支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20
内丘县侯家庄乡人民政府
2022 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