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侯罚决字[2023]001号
2023-01-28 发布机构:侯家庄乡 浏览次数:3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hjzxrmzf/1679558562997
内侯罚决字[2023]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侯罚决[2023]0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赵**,地址:河北省************
电话:183********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3年 1 月 21 日对你(单位)
露天焚烧秸秆杂草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3年1月21日在侯家庄乡界子口村果园内露天焚烧秸秆杂草。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银行内丘支行,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20
内丘县侯家庄乡人民政府
2023 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