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城罚决字〔2023〕第10号
2024-02-05 发布机构: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nqxcgj/1709774516873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 城罚决字〔2023〕第 10 号
当事人: 孟** 身份证号:132224************ 。
经查明, 孟**在世纪星城小区15-西-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屋顶私搭乱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事实,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
2023年 11 月 1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城罚先告字【2023】第2号),2023年 11 月 18 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城罚听告字【2023】第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74.65;大写:壹佰柒拾肆元陆角伍分(人民币)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至 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 1 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