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孟罚决〔2024〕002号
2024-03-07 发布机构:大孟村镇 浏览次数:4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内孟罚决〔2024〕002号 索引号:dmczrmzf/1711767885778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孟罚决字〔2024〕002号
当事人:白**,身份证号13222*********1229,大孟村镇**村人。
根据本部门自查,本机关于2024年3月4日对你(单位)在大孟村镇建滔路与矿京路交叉口建造房基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0年8月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1年7月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11年7月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问题。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柒仟捌佰叁拾玖元陆角(7839.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6
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