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某某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2024-02-13 发布机构:五郭店乡 浏览次数:3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wgdxrmzf/171187165253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五罚决〔2024〕002号
当事人:李xx,身份证号132224xxxxxxxxxxxx,五郭店乡胡xx村人。
根据李xx在五郭店乡胡xx村露天焚烧秸秆杂草,本机关于2024年1月28日对你在五郭店乡胡xx村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月27日在五郭店乡胡xx村田地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R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内丘县建设银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7
五郭店乡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