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孟罚决〔2024〕001号
2024-01-25 发布机构:大孟村镇 浏览次数:3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内孟罚决〔2024〕001号 索引号:dmczrmzf/17149833718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孟罚决〔2024〕001号
当事人:白**;身份证号码:1322********121229;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大孟村镇**村**号。
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2024年1月12日对你(单位)位于大孟村镇建滔路与矿京路交叉口反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位于大孟村镇建滔路与矿京路交叉口房屋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陆拾伍元整(3266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户名:内丘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6
内丘县大孟村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