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温馨提示:本网站已实现河北省内政务服务一号登录,新用户请注册并完成中级以上实名认证,即可正常登录本网站。

罗胜存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案

2024-04-09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75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1506776306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冀邢内交 2024年第300002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罗**身份证号13222*****52X
住址隆尧*****辛贾村联系电话151*****05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以上事实有违法照片,证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为证。
违法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处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该违法行为一般。
罚款金额2000
处罚内容责令整改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 / ,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注1:本缴款码10日内有效,如果当事人选择现场扫码缴费,为避免产生重复订单,此处可不生成缴款码
注2:本缴款码仅适用当事人线下自行办理缴费(银行办理或手机银行app)使用,如果当事人最终选择使用执法系统扫码缴费,《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中显示缴款码与当前缴款码无关。

3、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72133 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时间: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