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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润通运输服务部运输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4-04-10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754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15067905281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冀邢内交 2024年第300003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内丘县润通运输服务部
住址内丘县锦*****6号商铺
联系电话158*****119法定代表人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FPXH
执法人员李刚执法证号03050317016
滑海山执法证号03050317012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4月8日02时30分,内丘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328省道百果庄园处检查时,发现有一辆车牌号为冀EN2791号货车。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驾驶人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不予配合,后经检查发现该车装载物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该车存在运输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事实。有询问和现场笔录等证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违反规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处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该违法行为轻微。
罚款金额2000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 √ 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721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先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再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 柳林治超站处理室

时间: 2024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