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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聚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不按规定检测运输车辆

2024-04-29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768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15068373219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冀邢内交 2024年第100006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邢台聚成运输有限公司
住址河北省邢****路中段路东
联系电话031****006法定代表人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1K0B
执法人员张凯亮执法证号03050317006
亢鹏飞执法证号03050317022
违法事实及证据

因邢台聚成运输有限公司冀EL7251车辆去行政大厅办理该车道路运输证审验,因该车辆未在2022年和2023年按照规定检测车辆,来内丘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罚,我大队和大厅办理审验营运证人员和该公司委托人王记英进行核实,大厅提供了冀EL7251车辆的检测记录,其中未显示2022年和2023年的上线,同时该公司被委托人王记英承认冀EL7251车辆的确在2022和2023年没有检测车辆。该公司存在未按周期检测车辆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违反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五十四项,该违法行为一般
罚款金额1000
处罚内容处罚款壹仟元整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 √ 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721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先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再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 大队处理室

时间: 2024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