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顺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
2024-05-08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78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18177093518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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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冀0523交罚〔2024〕1号 | |||||||
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住址 | 联系电话 | ||||||
单位 | 名称 | 内丘县顺安通运输服务部 | |||||
住址 | 内丘县*****村东 | ||||||
联系电话 | 199*****118 | 法定代表人 | 韩**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L7D1K | ||||||
执法人员 | 宋志国 | 执法证号 | 0305**014 | ||||
傅梅臣 | 执法证号 | 0305**003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2024年5月8日,内丘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清修岗检查时,发现一辆冀EV4850货车,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车苫布没有遮盖,该公司存在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的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等作为证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
违反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
罚款金额 | 1000 |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壹仟元整 | ||||||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 √ 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1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先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再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 执法大队处理室 时间: 2024年05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