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温馨提示:本网站已实现河北省内政务服务一号登录,新用户请注册并完成中级以上实名认证,即可正常登录本网站。

高邑县正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运输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4-05-15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818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18177272692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冀0523交罚〔2024〕2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高邑县正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夫庄段路东
联系电话031****69法定代表人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W6U
执法人员滑海山执法证号0305***12
李刚执法证号0305**016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5月14日17时06分,内丘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328交台路段检查时,发现有一辆车牌号为冀AKV823/冀AKX82挂号货车。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驾驶人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不予配合,后经检查发现该车装载物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该车运输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车驾驶员承认该车装载物超过车厢挡板高度。有询问和现场笔录等证据。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违反规定《河北省扬尘污染 防治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处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 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该违法行为为一般
罚款金额2000
处罚内容处罚款贰仟元整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 √ 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先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再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 S328交台路段

时间: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