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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德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冀DQL31挂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

2024-06-07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848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181780951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冀0523交罚〔2024〕5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邯郸市德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址河北省*****郑村村南
联系电话188****45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R16D
执法人员宋志国执法证号030***014
傅梅臣执法证号03*****003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6月4日21点30分,内丘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清修村村北铁路下检查时,发现一辆冀DQL31挂车牌的货车,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该车司机当场出示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发现该车苫布没有遮
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该违法行为一般
罚款金额1000
处罚内容处罚款壹仟元整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 √ 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01****21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先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再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 清修村村北铁路下

时间: 2024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