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德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冀DQL31挂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
2024-06-07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84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181780951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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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冀0523交罚〔2024〕5号 | |||||||
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住址 | 联系电话 | ||||||
单位 | 名称 | 邯郸市德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住址 | 河北省*****郑村村南 | ||||||
联系电话 | 188****45 | 法定代表人 | 李**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R16D | ||||||
执法人员 | 宋志国 | 执法证号 | 030***014 | ||||
傅梅臣 | 执法证号 | 03*****003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2024年6月4日21点30分,内丘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清修村村北铁路下检查时,发现一辆冀DQL31挂车牌的货车,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该车司机当场出示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发现该车苫布没有遮 | ||||||
违反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该违法行为一般 | ||||||
罚款金额 | 1000 |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壹仟元整 | ||||||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 √ 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01****213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先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再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 清修村村北铁路下 时间: 2024年06月0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