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温馨提示:本网站已实现河北省内政务服务一号登录,新用户请注册并完成中级以上实名认证,即可正常登录本网站。

蒙D61439/蒙DF584挂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

2024-06-07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869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1817851516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冀0523交罚〔2024〕8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王**身份证号150429*****0332
住址内蒙古****义镇波椤树村1组联系电话1378****29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王跃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
罚款金额1000
处罚内容处罚款壹仟元整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 / ,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注1:本缴款码10日内有效,如果当事人选择现场扫码缴费,为避免产生重复订单,此处可不生成缴款码
注2:本缴款码仅适用当事人线下自行办理缴费(银行办理或手机银行app)使用,如果当事人最终选择使用执法系统扫码缴费,《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中显示缴款码与当前缴款码无关。

3、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0*****72133 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时间: 2024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