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D61439/蒙DF584挂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
2024-06-07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86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18178515163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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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冀0523交罚〔2024〕8号 | ||||||
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王** | 身份证号 | 150429*****0332 | |
住址 | 内蒙古****义镇波椤树村1组 | 联系电话 | 1378****29 | |||
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王跃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 | |||||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 | |||||
罚款金额 | 1000 |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壹仟元整 | |||||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 / ,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0*****72133 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时间: 2024年06月0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