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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建罚决字〔 2024 〕第05号

2024-05-24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70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19826042188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

  内丘  建罚决字〔 2024 〕第05

 

当事人: 冯晓云

身份证号码:130533****0563

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金华小区14号楼4单元102号 

经查明, 冯晓云系河北金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盛昌苑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内丘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于2024年5月9日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涉嫌3#楼悬挑脚手架悬挑外端与上层建筑物未使用钢丝绳或钢拉杆拉结的违法行为,我局稽查大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该工程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上述事实,以 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3.8.3第二条的要求 

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听告字〔2024〕第05,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的处罚量化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仟元整(小写:3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