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建罚决字〔 2024 〕第07号
2024-05-24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6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19826533499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丘 建罚决字〔 2024 〕第07号
当事人: 谢薇薇
身份证号码:142423****226
住址:山西省和顺县松烟镇卷马坪村官房东街南二巷3号
经查明, 谢薇薇系河北齐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盛昌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该公司监理的盛昌苑项目涉嫌3#楼悬挑脚手架未组织验收的违法行为被内丘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于2024年5月9日检查发现,我局稽查大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该工程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上述事实,以 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 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
2024 年 5 月 22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听告字〔2024〕第07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的处罚量化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仟元整(小写:3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