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建罚决字〔2024〕第10号
2024-06-24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6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19827939913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丘 建罚决字〔2024〕第10号
当事人: 刘常明
身份证号码:132624****6216
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房满族蒙古族乡平房村十组1052号
经查明, 刘常明系河北众联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年产10万吨螺旋缝埋弧焊管(升级改造)2#生产车间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该项目存在总监履职不到位,上述事实,以 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
2024 年6月20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先告(听告)字〔2024〕第10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的处罚量化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仟元整(小写:9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