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某某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2024-05-31 发布机构:五郭店乡 浏览次数:7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wgdxrmzf/172129725975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五罚决字〔 2024 〕012号
当事人:黄xx,身份证号132224xxxxxxxxxxxx,住址:内丘县五郭店乡西xx村。
2024年5月22日五郭店乡执法队查处的东沟村村北扬尘污染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在五郭店乡东沟村村北扬尘污染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5月22日11时许,你在五郭店乡东沟村村北扬尘污染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内丘县建设银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邢台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7
五郭店乡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