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镇行政处罚决定书------内柳罚决字[2024]024号
2024-07-18 发布机构:柳林镇 浏览次数:4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llzrmzf/172131036223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柳罚决〔2024〕024号
当事人:***,身份证号码:132224***,***村人。
根据柳林镇***村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线索,本机关对你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在柳林镇***村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造成了负面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和《邢台市乡镇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拆除违法建设(2024年7月19日前拆除完毕)。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6
柳林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