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獐罚决字【2024】002号
2024-04-01 发布机构:獐獏乡 浏览次数:3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内獐罚决字【2024】002号 索引号:zmxrmzf/1721332904496
内丘县獐么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獐罚决字【2024】002号
当事人:韩**,男,身份证号码:132224********3818;地址:内丘县獐么乡**村;电话:150****3148。
根据 县环保局天眼反馈 ,本机关于 2024 年 3月 30 日对韩**在**村村西小草峪地里因上坟祭祀点燃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韩**在**村村西小草峪地里因上坟祭祀点燃杂草。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对此韩**均已承认,未做申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邢台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账号0406001629300072133,也可扫描非税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036919
内丘县獐么乡人民政府
202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