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2024-05-17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2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邢内)应急罚〔2024〕006号 索引号:nqxmjb/1721350238622
被检查单位:河北隆科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地 址:河北内丘工业园区北园昊华东路北侧 | ||
执法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 | 所属行业:危险化学品 | |
检查时间:2024年4月15日 | 处罚决定时间: 2024年 5月1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邢内)应急罚〔2024〕006号 | ||
检 查 情 况
| 2024年4月15日,内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隆科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1、0000974号动火作业票未填写风险辨识结果;2、0000974号动火作业票中动火方式填写为电焊,未填写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3、0000974号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负责人未接受安全交底。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企业处罚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分管负责人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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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