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2024-05-27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2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mjb/1721350618424
被检查单位:邢台中海储运有限公司内丘县中海加油加气站 | ||
地 址:内丘县文孝村北隆昔路 | ||
执法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 | 所属行业:危险化学品 | |
检查时间:2024年5月16日 | 处罚决定时间: 2024年 5月2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邢内)应急罚〔2024〕015号 | ||
检 查 情 况
| 2024年5月16日,内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工矿商贸领域作业场所视频监控检查发现该单位,5月5日22时卸油作业现场未设置隔离警示标示;未在卸油作业现场配备灭火器;对油罐车取样时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对油样通过卸油口回罐使用塑料桶;卸油作业过程中押运员在卸油口处玩手机。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企业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押运员处罚人民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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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