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2024-06-04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4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mjb/1721351134032
被检查单位:内丘县新平加油站 | ||
地 址:内丘县内丘镇南双流村 | ||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 ||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 | 所属行业:危险化学品 | |
检查时间:2024年5月24日 | 处罚决定时间: 2024年 6月4日 | |
检 查 情 况
| 2024年5月24日,内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丘县新平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营业室内液位监控仪处于损坏状态,达不到监测要求。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于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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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