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2024-07-08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4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mjb/1721351421457
被检查单位:内丘县广都加油服务中心(普通合伙) | ||
地 址:内丘县官庄镇小都城村西107线东庞道口 | ||
执法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 | 所属行业:危险化学品 | |
检查时间:2024年6月19日 | 处罚决定时间: 2024年 7月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邢内)应急罚〔2024〕018号 | ||
检 查 情 况
| 2024年6月19日,内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丘县广都加油服务中心(普通合伙)执法检查时发现:调取2024年5月21日视频卸油作业现场未设置隔离警示标识。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的《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一般裁量幅度,决定给予企业处罚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管负责人处罚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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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