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建罚决字〔 2024〕 第11号
2024-06-28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8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21361441804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丘 建罚决字〔 2024 〕第11号
当事人: 内丘鹊山医养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MACFXWAX3R
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胜利西路271号门市
经查明, 内丘鹊山医养中心建设的内丘鹊山医养中心项目涉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 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
2024 年6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先告(听告)字〔2024〕第11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的处罚量化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