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建罚决字〔 2024 〕第13号
2024-07-04 发布机构:住建局 浏览次数:8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hujianju/1721361974917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丘 建罚决字〔 2024 〕第13号
当事人:四川东程同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7KXW419C
住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233号C座22层11号
经查明, 四川东程同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教育基地工程建设项目涉嫌现场基坑内、基坑东侧大面积裸土苫盖不到位;钩机作业未使用雾炮进行湿法作业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 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
2024 年6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丘建罚先告(听告)字〔2024〕第1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的处罚量化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整(小写:6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内丘县非税收入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3001657308058666999 )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内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