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2024-07-12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6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传罚﹝2024﹞005号 索引号:nqxwsj/172137839334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传罚﹝2024﹞005号
被处罚人:**口腔诊所 地址:内丘县**大街 联系电话:158031***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 身份证号:1305231983****024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4年6月25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4、申**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照片。
你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六节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