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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口腔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2024-07-12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传罚﹝2024﹞006号      索引号:nqxwsj/172137854254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传罚2024006

被处罚人:韩**口腔诊所  地址:内丘县**南大街   联系电话:15933***9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 身份证号:13222619791***191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1、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消毒后的口腔诊疗器械外包装未标注消毒日期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4625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4韩**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照片。

诊所1、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六节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整。2、消毒后的口腔诊疗器械外包装未标注消毒日期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节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500元整。决定予以诊所警告,合并处罚款2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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