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2024-05-23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3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nqxmjb/1721436776124
内丘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邢台恒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硫铁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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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内丘县獐么乡上栗峪村杏树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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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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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执法检查 |
所属行业:非煤矿山 |
检查时间:2024年5月10日 |
处罚决定时间:2024年5月2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邢内)应急罚〔2024〕0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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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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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邢台恒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硫铁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西区300m水平和通往280m水仓掘进巷道的丁字路口位置缺少安全出口指示牌;2、西区280m运输巷局扇风机无风险告示牌,安全警示标识损坏、掉落;3、西区280m斜坡道掘进巷的风速传感器无数据;4、西区300m水平掘进巷局扇安装位置为280m掘进巷回风的污风位置,安装位置不当;5、西区水仓掘进面班组未携带气体检测仪,不能随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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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一般裁量幅度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一般裁量幅度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一般裁量幅度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 邢台恒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硫铁矿 分别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处人民币壹万元;处人民币壹万元;处人民币壹万元;处人民币壹万元;合并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