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吉泰河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案
2024-06-19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167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jtysj/1721954796361
案号: 冀0523交罚〔2024〕10号 | ||||||
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住址 | 联系电话 | |||||
单位 | 名称 | 河北吉泰河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地址 | 临城县******经济开发区 | |||||
联系电话 | 182****171 | 法定代表人 | 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22MA0FTA049P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河北吉泰河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规定等行为案,以上事实有治超文书,采运单和成交确认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 | |||||
违法依据 | 《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 | |||||
处罚依据 | 《河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二条《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 | |||||
罚款金额 | 10000 |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壹万元整 | |||||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 / ,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 中国工商银行内丘支行 ,账号 040600******2133 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内丘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时间: 2024年0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