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2024-07-26 发布机构:卫健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内卫医罚决〔2024〕第001号 索引号:nqxwsj/172195676408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内卫医罚决〔2024〕第001号
当 事 人:锐**科诊所 地址:中**大街(全***物中心对面)
联系电话:1348***4477 法定代表人:郝** 性别:女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13052319****13164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4年6月5日《现场笔录》编号20240605-2;2、2024年6月5日《调取证据通知书》内卫医罚调证通字〔2024〕第031号;3、《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卫医罚责改通字﹝2024﹞第016号;4、2024年6月7日郝**询问笔录;5、2024年6月11日授权委托书;6、郝**身份证复印件;7、安*身份证复印件;8、魏*身份证复印件;9、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0、郝**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1、魏*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2、证据(照片)提取单;13、锐**科诊所整改报告;14、青少年验光检查单8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七节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丘县支行;账号:1006210011700100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内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4033018-2
附:处罚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内丘县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年7月15日